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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射用重组人白介素-2》

出处: 药典2005版 第三部
拼音名:Zhusheyong Chongzu Ren Baijiesu-2 更多:https://www.bmcx.com/
英文名:Recombinant Human Interleukin-2 for Injection 书页号:2005年版三部-227 本品系由含有高效表达人白细胞介素-2(简称人白介素-2)基因的大肠杆菌,经发酵、分离和高度纯化后冻干制成。含适宜稳定剂,不含防腐剂和抗生素。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要求。 2 制造 2.1 工程菌菌种 2.1.1 名称及来源 重组人白介素-2工程菌株系由带有人白介素-2基因的重组质粒转化的大肠杆菌菌株。 2.1.2 种子批的建立 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的规定。 2.1.3 菌种检定 主种子批和工作种子批的菌种应进行以下各项全面检定。 2.1.3.1 划种LB琼脂平板 应呈典型大肠杆菌集落形态,无其他杂菌生长。 2.1.3.2 染色镜检 应为典型的革兰阴性杆菌。 2.1.3.3 对抗生素的抗性 应与原始菌种相符。 2.1.3.4 电镜检查(工作种子批可免做) 应为典型大肠杆菌形态,无支原体、病毒样颗粒及其他微生物污染。 2.1.3.5 生化反应 应符合大肠杆菌生物学性状。 2.1.3.6 人白介素-2表达量 在摇床中培养,应不低于原始菌种的表达量。 2.1.3.7 质粒检查 该质粒的酶切图谱应与原始重组质粒相符。 2.2 原液 2.2.1 种子液制备 将检定合格的工作种子批菌种接种于适宜的培养基(可含适量抗生素)中培养,供发酵罐接种用。 2.2.2 发酵用培养基 采用适宜的不含任何抗生素的培养基。 2.2.3 种子液接种及发酵培养 2.2.3.1 在灭菌培养基中接种适量种子液。 2.2.3.2 在适宜的温度下进行发酵,应根据经批准的发酵工艺进行,并确定相应的发酵条件,如温度、pH值、溶氧、补料、发酵时间等。发酵液应定期进行质粒丢失率检查(附录Ⅸ G)。 2.2.4 发酵液处理 用适宜的方法收集处理菌体。 2.2.5 初步纯化 采用经批准的纯化工艺进行初步纯化,使其纯度达到规定的要求。 2.2.6 高度纯化 经初步纯化后,采用经批准的工艺进行高度纯化,使其达到3.1项要求,即为人白介素-2原液。加入适宜稳定剂,除菌过滤后保存于适宜温度,并规定其有效期。 2.2.7 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3 半成品 2.3.1 配制与除菌 2.3.1. 1 稀释液配制 按经批准的配方配制稀释液。配制后应立即用于稀释。 2.3.1.2 稀释与除菌 将检定合格加稳定剂的人白介素-2原液用2.3.1.1项稀释液稀释至所需浓度。除菌过滤后即为半成品,保存于2~8℃。 2.3.2 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4 成品 2.4.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2.4.2 分装及冻干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于规程”规定。 2.4.3 规格 应为经批准的规格。 2.4.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3 检定 3.1 原液检定 3.1.1 生物学活性 依法测定(附录Ⅹ D)。 3.1.2 蛋白质含量 依法测定(附录Ⅵ B第二法)。 3.1.3 比活性 为生物学活性与蛋白质含量之比,每1mg蛋白质应不低于1.0×10〈7〉IU。 3.1.4 纯度 3.1.4.1 电泳法 依法测定(附录Ⅳ C)。用非还原型SDS-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法,分离胶胶浓度为15%,加样量应不低于10μg(考马斯亮蓝R250染色法)或5μg(银染法)。经扫描仪扫描,纯度应不低于95.0%。 3.1.4.2 高效液相色谱法 依法测定(附录Ⅲ B)。色谱柱以适合分离分子质量为5~60kD蛋白质的色谱用凝胶为填充剂;流动相为0.1mol/L磷酸盐-0.1mol/L氯化钠缓冲液,pH7.0;上样量不低于20μg,于波长280nm处检测,以人白介素-2色谱峰计算理论板数应不低于1500。按面积归一化法计算,人白介素-2主峰面积应不低于总面积的95.0%。 3.1.5 分子量 依法测定(附录Ⅳ C)。用还原型SDS-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法,分离胶胶浓度为15%,加样量应不低于1.0μg,制品的分子质量应为15.5kD±1.55kD。 3.1.6 外源性DNA残留量 每1次人用剂量应不高于10ng(附录Ⅸ B)。 3.1.7 宿主菌蛋白残留量 应不高于总蛋白质的0.10%(附录Ⅸ C)。 3.1.8 残余抗生素活性 依法测定(附录Ⅸ A),不应含有残余氨苄西林或其他抗生素活性。如制品中含有SDS,应将SDS浓度至少稀释至0.01%进行测定。 3.1.9 细菌内毒素检查 每100万IU应小于10EU(附录Ⅻ E凝胶限量试验)。如制品中含有SDS,应将SDS浓度至少稀释至0.0025%进行测定。 3.1.10 等电点 主区带应为6.5~7.5(附录Ⅳ D)。 3.1.1l 紫外光谱扫描 最大吸收峰波长应为277nm±3nm(附录Ⅱ A)。 3.1.12 肽图(至少每半年测定1次) 依法测定(附录Ⅷ E),应与对照品图形一致。 3.1.13 N-末端氨基酸序列(至少每年测定1次) 用氨基酸序列分析仪测定,N-末端序列应为: Ala-Pro-Thr-Ser-Ser-Ser-Thr-Lys-Lys-Thr-Gln-Leu-Gln-Leu-Glu。 3.2 半成品检定 3.2.1 细菌内毒素检查 每100万IU应小于10EU(附录Ⅻ E凝胶限量试验)。如制品中含有SDS,应将SDS浓度至少稀释至0.0025%进行测定。 3.2.2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A),应符合规定。 3.3 成品检定 除水分测定外,应按标示量加入灭菌注射用水,复溶后进行其余项目的检定。 3.3.1 鉴别试验 按免疫印迹法(附录Ⅷ A)或免疫斑点法(附录Ⅷ B)测定,应为阳性。 3.3.2 物理检查 3.3.2.1 外观 应为白色或微黄色疏松体,加入标示量注射用水后应迅速复溶为澄明液体。 3.3.2.2 可见异物 依法检查(附录Ⅴ B),应符合规定。 3.3.2.3 装量差异 按附录Ⅰ A中装量差异项进行,应符合规定。 3.3.3 化学检定 3.3.3.1 水分 应不高于3.0%(附录Ⅶ D)。 3.3.3.2 pH值 应为6.5~7.5(附录Ⅴ A)。如不含SDS则为3.5~7.0。 3.3.4 生物学活性 应为标示量的80%~150%(附录Ⅹ D)。 3.3.5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A),应符合规定。 3.3.6 细菌内毒素检查 每1次人用剂量应小于10EU(附录Ⅻ E凝胶限量试验)。 3.3.7 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F小鼠试验法),应符合规定。 3.3.8 乙腈残留量 如工艺中采用乙腈,则照气相色谱法(附录Ⅲ C)进行,色谱柱采用石英毛细管柱,柱温45℃,汽化室温度150℃,检测器温度300℃,载气为氮气,流速为每分钟4.0ml,用水稀释乙腈标准溶液使其浓度为0.0004%,分别吸取1.0ml上述标准溶液及供试品溶液顶空进样400μl,通过比较标准溶液和供试品溶液的峰面积判定供试品溶液乙腈含量。乙腈残留量应不高于0.0004%。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自分装之日起,按批准的有效期执行。 5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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