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冻干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
出处: 药典2005版 第三部
拼音名:Donggan Kuangquanbing Ren Mianyiqiudanbai 更多:https://www.bmcx.com/
英文名:Human Rabies Immunoglobulin,Freeze-dried 书页号:2005年版三部-177 本品系用人用狂犬病疫苗免疫供血浆者,采集含高效价狂犬病抗体的血浆,经低温乙醇蛋白分离法,或经批准的其他分离法提取,并经病毒灭活处理制成。含适宜稳定剂,可含硫柳汞防腐剂,不含抗生素。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原料血浆 2.1.1 血浆的采集和质量应符合“血液制品原料血浆规程”的规定。采用经批准的人用狂犬病疫苗和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免疫后血样用酶联免疫法或蚀斑法或小鼠脑内中和试验测定抗体效价,达到10IU/ml以上者即可采集血浆。 2.1.2 低温冰冻的血浆保存期应不超过2年。 2.1.3 每批应由100名以上免疫供血浆者的血浆混合而成。 2.1.4 组分Ⅱ+Ⅲ沉淀或组分Ⅰ+Ⅱ+Ⅲ沉淀应冻存于—30℃以下,并规定其有效期。 2.2 原液 2.2.1 采用低温乙醇蛋白分离法或经批准的其他分离法制备。原液生产过程中不得加入抗生素或防腐剂。 2.2.2 经纯化、超滤、除菌过滤后即为免疫球蛋白原液。 2.2.3 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3 半成品 2.3.1 配制 制品中可加适宜的稳定剂和适量的硫柳汞作为防腐剂。按成品规格以注射用水稀释蛋白质浓度,并适当调整pH值及钠离子浓度。 2.3.2 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4 成品 2.4.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2.4.2 分装及冻干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规定。分装后应及时冰冻,冻干过程制品温度不得超过35℃,真空封口。 2.4.3 规格 每瓶含狂犬病抗体100IU、200IU、500IU。狂犬病抗体效价不低于100IU/ml。 2.4.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2.5 病毒去除和灭活 生产过程中应采用经批准的方法去除和灭活病毒。如用灭活剂(如有机溶剂、去污剂)灭活病毒,则应规定对人安全的灭活剂残留量限值。 3 检定 3.1 原液检定 3.1.1 蛋白质含量 可采用双缩脲法(附录ⅥB第三法)测定,应不高于180g/L。 3.1.2 纯度 应不低于蛋白质总量的90.0%(附录ⅣA)。 3.1.3 pH值 用生理氯化钠溶液将供试品蛋白质含量稀释成10g/L,pH值应为6.4~7.4(附录Ⅴ A)。 3.1.4 残余乙醇含量 可采用康卫扩散皿法(附录ⅥD),应不高于0.025%。 3.1.5 狂犬病抗体效价 应大于成品规格(附录ⅪJ)。 3.1.6 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D),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lkg注射0.15g蛋白质,应符合规定。 以上检定项目亦可在半成品中进行。 3.2 半成品检定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3 成品检定 除真空度、复溶时间、水分测定、装量差异检查外,应按标示量加入灭菌注射用水,复溶后进行其余各项检定。 3.3.1 鉴别试验 3.3.1.1 免疫双扩散法 依法测定(附录Ⅷc),仅与抗人的血清产生沉淀线,与抗马、抗牛、抗猪、抗羊血清不产生沉淀线。 3.3.1.2 免疫电泳法 依法测定(附录ⅧD),与正常人血清比较,主要沉淀线应为IgG。 3.3.2 物理检查 3.3.2.1 外观 应为白色或灰白色疏松体,无融化迹象。复溶后为无色或淡黄色澄清液体,可带乳光,不应出现浑浊。 3.3.2.2 复溶时间 按标示量加入20~25℃灭菌注射用水,轻轻摇动,应于15分钟内完全溶解。 3.3.2.3 可见异物 依法检查(附录Ⅴ B),除有可摇散的沉淀外,其余应符合规定。 3.3.2.4 装量差异 按附录Ⅰ A中装量差异项进行检查,应符合规定。 3.3.3 化学检定 3.3.3.1 水分 应不高于3.0%(附录ⅦD)。 3.3.3.2 pH值 用生理氯化钠溶液将供试品蛋白质含量稀释成10g/L,pH值应为6.4~7.4(附录Ⅴ A)。 3.3.3.3 蛋白质含量 应不高于180g/L(附录ⅥB第一法)。 3.3.3.4 纯度 应不低于蛋白质总量的90.0%(附录ⅣA)。 3.3.3.5 糖含量 如制品中加葡萄糖或麦芽糖等,应不高于50g/L(附录ⅥP)。 3.3.3.6 分子大小分布 IgG单体与二聚体含量之和应不低于90.0%(附录ⅥR)。 3.3.3.7 硫柳汞含量 如加硫柳汞,其含量应不高于0.1g/L(附录ⅦB)。 3.3.4 狂犬病抗体效价 应不低于100IU/ml(附录ⅪJ),每瓶狂犬病抗体效价应不低于标示量。 3.3.5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3.6 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F),应符合规定。 3.3.7 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D),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1kg注射0.15g蛋白质,应符合规定。 3.3.8 根据病毒灭活方法,应增加相应的检定项目。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8℃以下避光保存和运输。自分装之日起,按批准的有效期执行。 5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英文名:Human Rabies Immunoglobulin,Freeze-dried 书页号:2005年版三部-177 本品系用人用狂犬病疫苗免疫供血浆者,采集含高效价狂犬病抗体的血浆,经低温乙醇蛋白分离法,或经批准的其他分离法提取,并经病毒灭活处理制成。含适宜稳定剂,可含硫柳汞防腐剂,不含抗生素。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原料血浆 2.1.1 血浆的采集和质量应符合“血液制品原料血浆规程”的规定。采用经批准的人用狂犬病疫苗和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免疫后血样用酶联免疫法或蚀斑法或小鼠脑内中和试验测定抗体效价,达到10IU/ml以上者即可采集血浆。 2.1.2 低温冰冻的血浆保存期应不超过2年。 2.1.3 每批应由100名以上免疫供血浆者的血浆混合而成。 2.1.4 组分Ⅱ+Ⅲ沉淀或组分Ⅰ+Ⅱ+Ⅲ沉淀应冻存于—30℃以下,并规定其有效期。 2.2 原液 2.2.1 采用低温乙醇蛋白分离法或经批准的其他分离法制备。原液生产过程中不得加入抗生素或防腐剂。 2.2.2 经纯化、超滤、除菌过滤后即为免疫球蛋白原液。 2.2.3 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3 半成品 2.3.1 配制 制品中可加适宜的稳定剂和适量的硫柳汞作为防腐剂。按成品规格以注射用水稀释蛋白质浓度,并适当调整pH值及钠离子浓度。 2.3.2 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4 成品 2.4.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2.4.2 分装及冻干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规定。分装后应及时冰冻,冻干过程制品温度不得超过35℃,真空封口。 2.4.3 规格 每瓶含狂犬病抗体100IU、200IU、500IU。狂犬病抗体效价不低于100IU/ml。 2.4.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2.5 病毒去除和灭活 生产过程中应采用经批准的方法去除和灭活病毒。如用灭活剂(如有机溶剂、去污剂)灭活病毒,则应规定对人安全的灭活剂残留量限值。 3 检定 3.1 原液检定 3.1.1 蛋白质含量 可采用双缩脲法(附录ⅥB第三法)测定,应不高于180g/L。 3.1.2 纯度 应不低于蛋白质总量的90.0%(附录ⅣA)。 3.1.3 pH值 用生理氯化钠溶液将供试品蛋白质含量稀释成10g/L,pH值应为6.4~7.4(附录Ⅴ A)。 3.1.4 残余乙醇含量 可采用康卫扩散皿法(附录ⅥD),应不高于0.025%。 3.1.5 狂犬病抗体效价 应大于成品规格(附录ⅪJ)。 3.1.6 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D),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lkg注射0.15g蛋白质,应符合规定。 以上检定项目亦可在半成品中进行。 3.2 半成品检定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3 成品检定 除真空度、复溶时间、水分测定、装量差异检查外,应按标示量加入灭菌注射用水,复溶后进行其余各项检定。 3.3.1 鉴别试验 3.3.1.1 免疫双扩散法 依法测定(附录Ⅷc),仅与抗人的血清产生沉淀线,与抗马、抗牛、抗猪、抗羊血清不产生沉淀线。 3.3.1.2 免疫电泳法 依法测定(附录ⅧD),与正常人血清比较,主要沉淀线应为IgG。 3.3.2 物理检查 3.3.2.1 外观 应为白色或灰白色疏松体,无融化迹象。复溶后为无色或淡黄色澄清液体,可带乳光,不应出现浑浊。 3.3.2.2 复溶时间 按标示量加入20~25℃灭菌注射用水,轻轻摇动,应于15分钟内完全溶解。 3.3.2.3 可见异物 依法检查(附录Ⅴ B),除有可摇散的沉淀外,其余应符合规定。 3.3.2.4 装量差异 按附录Ⅰ A中装量差异项进行检查,应符合规定。 3.3.3 化学检定 3.3.3.1 水分 应不高于3.0%(附录ⅦD)。 3.3.3.2 pH值 用生理氯化钠溶液将供试品蛋白质含量稀释成10g/L,pH值应为6.4~7.4(附录Ⅴ A)。 3.3.3.3 蛋白质含量 应不高于180g/L(附录ⅥB第一法)。 3.3.3.4 纯度 应不低于蛋白质总量的90.0%(附录ⅣA)。 3.3.3.5 糖含量 如制品中加葡萄糖或麦芽糖等,应不高于50g/L(附录ⅥP)。 3.3.3.6 分子大小分布 IgG单体与二聚体含量之和应不低于90.0%(附录ⅥR)。 3.3.3.7 硫柳汞含量 如加硫柳汞,其含量应不高于0.1g/L(附录ⅦB)。 3.3.4 狂犬病抗体效价 应不低于100IU/ml(附录ⅪJ),每瓶狂犬病抗体效价应不低于标示量。 3.3.5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3.6 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F),应符合规定。 3.3.7 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D),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1kg注射0.15g蛋白质,应符合规定。 3.3.8 根据病毒灭活方法,应增加相应的检定项目。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8℃以下避光保存和运输。自分装之日起,按批准的有效期执行。 5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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