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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干肉毒抗毒素》

出处: 药典2005版 第三部
拼音名:Donggan Roudu Kangdusu 更多:https://www.bmcx.com/
英文名:Botulinum Antitoxins, Freeze-dried 书页号:2005年版三部-149 本品分为6个型,各型系由肉毒梭菌A、B、C、D、E、F型毒素或类毒素分别免疫马所得的血浆,经胃酶消化后纯化制成的冻干抗毒素球蛋白制剂,用于预防和治疗A、B、C、D、E、F型肉毒中毒。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抗原与佐剂 应符合“免疫血清生产用马匹检疫和免疫规程”的规定。 2.2 免疫动物及血浆 2.2.1 免疫动物 免疫用马匹必须符合“免疫血清生产用马匹检疫和免疫规程”的规定。 2.2.2 免疫、采血与分浆 按“免疫血清生产用马匹检疫和免疫规程”的规定进行。免疫血清效价符合下列规定时,即可采血。分离之血浆可加入适宜防腐剂,并应做无菌检查(附录Ⅻ A)。 各种免疫血清效价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A型 1500IU/ml B型 800IU/ml C型 300IU/ml D型 800IU/ml E型 800IU/ml F型 300IU/ml 2.3 原液 2.3.1 原料血浆 原料血浆的肉毒抗毒素效价(附录Ⅺ H)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A型 1000IU/ml B型 600IU/ml C型 200IU/ml D型 600IU/ml E型 600IU/ml F型 200IU/ml 血浆在保存期间,如发现有明显的溶血、染菌及其他异常现象,不得用于制备。 2.3.2 制备 2.3.2.1 消化 将免疫血浆稀释后,加入适量胃酶及甲苯,调整适宜pH值后,在适宜温度下消化一定时间。 2.3.2.2 纯化 采用加温、硫酸铵盐析、明矾吸附等步骤进行纯化。 2.3.2.3 浓缩、澄清及除菌过滤 浓缩可采用超滤或硫酸铵沉淀法进行。澄清及除菌过滤后,制品中可加入适量硫柳汞、间甲酚或三氯甲烷作为防腐剂。 纯化后的抗毒素原液应置2~8℃避光保存至少1个月作为稳定期。 2.3.3 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4 半成品 2.4.1 配制 将检定合格的原液,按成品规格以灭菌注射用水稀释,调整效价、蛋白质浓度、pH值及氯化钠含量,除菌过滤。 2.4.2 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5 成品 2.5.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2.5.2 分装及冻干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规定。在冻干过程中制品温度应不高于35℃,真空或充氮封口。 2.5.3 规格 A型每瓶含肉毒抗毒素10 000IU;B型每瓶含肉毒抗毒素50001U;C型每瓶含肉毒抗毒素5000IU;D型每瓶含肉毒抗毒素5000IU;E型每瓶含肉毒抗毒素5000IU;F型每瓶含肉毒抗毒素5000IU。 2.5.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3 检定 3.1 原液检定 3.1.1 类A血型物质含量 应不高于4μg/ml(附录Ⅸ I)。 3.1.2 抗体效价 依法测定(附录Ⅺ H) 3.1.3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A),应符合规定。 3.1.4 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D),应符合规定。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1kg注射3.0ml。 3.2 半成品检定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A),应符合规定。 3.3 成品检定 除水分测定外,应按标示量加入灭菌注射用水,复溶后进行以下检定。 3.3.1 鉴别试验 每批成品至少抽取1瓶做以下鉴别试验。 3.3.1.1 动物中和试验或特异沉淀反应 按附录Ⅺ H进行,供试品应能中和相应各型肉毒毒素或类毒素;或采用免疫双扩散法(附录Ⅷ C),供试品应与相应各型肉毒毒素或类毒素产生特异沉淀线。 3.3.1.2 免疫双扩散试验 依法测定(附录Ⅷ C),供试品仅与抗马的血清产生沉淀线。 3.3.2 外观 应为白色或淡黄色的疏松体,按标示量加入注射用水,轻摇后应于15分钟内完全溶解为无色或淡黄色的澄明液体,无异物。 3.3.3 化学检定 3.3.3.1 水分 应不高于3.0%(附录Ⅶ D)。 3.3.3.2 pH值 应为6.0~7.0(附录Ⅴ A)。 3.3.3.3 蛋白质含量 应不高于170g/L(附录Ⅵ B第一法)。 3.3.3.4 氯化钠含量 应为7.5~9.5g/L(附录Ⅶ G)。 3.3.3.5 硫酸铵含量 应不高于1.0g/L(附录Ⅶ C)。 3.3.3.6 防腐剂含量 如加硫柳汞,含量应不高于0.1g/L(附录Ⅶ B);如加间甲酚,含量应不高于2.5g/L(附录Ⅵ N);如加三氯甲烷,含量应不高于0.5%(附录Ⅵ O)。 3.3.4 纯度 3.3.4.1 白蛋白检查 将供试品稀释至2%的蛋白浓度,进行琼脂糖凝胶电泳分析(附录Ⅳ B),应不含或仅含痕量白蛋白迁移率的蛋白质成分。 3.3.4.2 F(ab)2含量 应不低于60%(附录Ⅷ F)。 3.3.5 抗体效价 各型肉毒抗毒素效价及比活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附录Ⅺ H): A型 2000IU/ml;每1g蛋白质含20 000IU B型 2000IU/ml;每1g蛋白质含20 000IU C型 500IU/ml;每1g蛋白质含5000IU D型 2000IU/ml;每1g蛋白质含20 000IU E型 1000IU/ml;每1g蛋白质含10 000IU F型 500IU/ml;每1g蛋白质含5000IU 每瓶肉毒抗毒素装量应不低于标示量。 3.3.6 类A血型物质含量 应不高于4μg/ml(附录Ⅸ I)。 3.3.7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A),应符合规定。 3.3.8 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D),应符合规定。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1kg注射3.0ml。 3.3.9 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F),应符合规定。 3.3.10 稀释剂 稀释剂为灭菌注射用水。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自分装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 5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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