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人T细胞猪免疫球蛋白》
出处: 药典2005版 第三部
拼音名:Kang Ren T Xibao Zhu Mianyiqiudanbai 更多:https://www.bmcx.com/
英文名:Anti-human T Lymphocyte Porcine Immunoglobulin 书页号:2005年版三部-195 本品系由人T淋巴细胞免疫猪后,取其血浆经去除杂抗体、纯化、浓缩后,再经病毒灭活处理并加入适宜稳定剂制成。不含防腐剂和抗生素。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免疫血浆 2.1.1 免疫用抗原 免疫用抗原为人胸腺细胞,或符合“血液制品原料血浆规程”中供血浆者标准的健康人血液分离的人淋巴细胞。胸腺供体的HBsAg、HCV抗体、HIV-1/HIV-2抗体和梅毒血清学检查应为阴性。分离后T淋巴细胞数应不低于总细胞数的90%,红细胞数应不高于总细胞数的5%。 2.1.2 免疫用动物 采用体重50~60kg的健康猪,并应证明其无猪瘟病毒、猪细小病毒、伪狂犬病毒、口蹄疫病毒和乙型脑炎病毒感染。 2.1.3 免疫方法 按批准的免疫程序进行。 2.1.4 采血及分离血浆 加强免疫后,E玫瑰花环形成抑制试验效价达1:1000时即可采血。分离的血浆置-20℃以下保存。保存期应不超过2年。 2.2 原液 2.2.1 混合血浆的E玫瑰花环形成抑制试验效价应不低于1:1000。淋巴细胞毒试验效价应不低于1:500。 2.2.2 混合血浆经56℃水浴30分钟灭能、硫酸铵盐析、杂抗体吸收和离子交换色谱分离纯化免疫球蛋白。 杂抗体吸收用的人红细胞、人胎盘组织及人血浆的供给者应符合“血液制品原料血浆规程”规定的供血浆者标准。 2.2.3 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3 半成品 2.3.1 配制 加入适量甘氨酸作稳定剂。按成品规格以灭菌注射用水稀释至所需蛋白质浓度,并适当调整pH值和氯化钠浓度。 2.3.2 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4 成品 2.4.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2.4.2 分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规定。 2.4.3 规格 每瓶含蛋白质250mg。 2.4.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2.5 病毒去除和灭活 生产过程中应采用经批准的方法去除和灭活病毒。如用灭活剂(如有机溶剂、去污剂)灭活病毒,则应规定对人安全的灭活剂残留量限值。 3 检定 3.1 原液检定 3.1.1 蛋白质含量 可采用双缩脲法(附录ⅥB第三法)测定,应不低于55g/L。 3.1.2 纯度 应不低于蛋白质总量的90.0%(附录ⅣA)。 3.1.3 人红细胞抗体 应不高于1:64(附录ⅨQ)。 3.1.4 人血小板抗体 应不高于1:4(附录ⅨR)。 3.1.5 人血浆蛋白抗体 依法检查(附录ⅧC),用生理氯化钠溶液将供试品及阳性对照做2倍系列稀释,即从原倍至l:16,中央孔加原倍的正常人血浆,周边孔加不同稀释度的供试品及阳性对照,供试品应与人血浆无沉淀线。 3.1.6 效价测定 3.1.6.1 E玫瑰花环形成抑制试验 应不低于1:4000(附录Ⅹ Q)。 3.1.6.2 淋巴细胞毒试验 应不低于1:1000(附录Ⅹ R)。 以上检定项目亦可在半成品进行。 3.2 半成品检定 3.2.1 蛋白质含量 应为35~55g/L(附录ⅥB第一法)。 3.2.2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2.3 热原检查 用生理氯化钠溶液将半成品按1:4稀释后,依法检查(附录ⅫD),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1kg注射3ml,应符合规定。 3.3 成品检定 3.3.1 鉴别试验 3.3.1.1 免疫双扩散法 依法测定(附录Ⅷc),仅与抗猪血清产生沉淀线,与抗马血清、抗牛血清不产生沉淀线。 3.3.1.2 免疫电泳法 依法测定(附录ⅧD),主要沉淀线应为猪IgG。 3.3.2 物理检查 3.3.2.1 外观 应为淡橙黄色澄明液体,可带乳光。 3.3.2.2 可见异物 依法检查(附录Ⅴ B),除有可摇散的沉淀外,其余应符合规定。 3.3.2.3 装量 按附录Ⅰ A中装量项进行检查,应不低于标示量。 3.3.3 化学检定 3.3.3.1 pH值 应为6.4~7.4(附录Ⅴ A)。 3.3.3.2 蛋白质总量 根据每lml蛋白质含量(g/ml)(附录ⅥB第一法)及标示装量计算每瓶蛋白质总量,应为175~275mg。 3.3.3.3 纯度 应不低于蛋白质总量的90.0%(附录ⅣA)。 3.3.3.4 分子大小分布 IgG单体与二聚体含量之和应不低于90.0%,多聚体含量应不高于5.0%(附录ⅥR)。 3.3.3.5 硫酸铵含量 应不高于0.5g/L(附录ⅦC)。 3.3.3.6 氯化钠含量 应为7~9g/L(附录ⅦG)。 3.3.4 效价测定 3.3.4.1 E玫瑰花环形成抑制试验 应不低于1:4000(附录Ⅹ Q)。 3.3.4.2 淋巴细胞毒试验 应不低于1:1000(附录Ⅹ R)。 3.3.5 人红细胞抗体 应不高于1:64(附录ⅨQ)。 3.3.6 人血小板抗体 应不高于1:4(附录ⅨR)。 3.3.7 人血浆蛋白抗体 按3.1.5项进行。 3.3.8 外源病毒污染检查 用动物病毒敏感的细胞(如BHK21)连续传3代,结果应为阴性。 3.3.9 HBsAg 按试剂盒说明书测定,应为阴性。 3.3.10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3.11 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F),应符合规定。 3.3.12 热原检查 用生理氯化钠溶液将供试品按1:4稀释后,依法检查(附录ⅫD),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lkg注射3ml,应符合规定。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自分装之日起,按批准的有效期执行。 5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英文名:Anti-human T Lymphocyte Porcine Immunoglobulin 书页号:2005年版三部-195 本品系由人T淋巴细胞免疫猪后,取其血浆经去除杂抗体、纯化、浓缩后,再经病毒灭活处理并加入适宜稳定剂制成。不含防腐剂和抗生素。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免疫血浆 2.1.1 免疫用抗原 免疫用抗原为人胸腺细胞,或符合“血液制品原料血浆规程”中供血浆者标准的健康人血液分离的人淋巴细胞。胸腺供体的HBsAg、HCV抗体、HIV-1/HIV-2抗体和梅毒血清学检查应为阴性。分离后T淋巴细胞数应不低于总细胞数的90%,红细胞数应不高于总细胞数的5%。 2.1.2 免疫用动物 采用体重50~60kg的健康猪,并应证明其无猪瘟病毒、猪细小病毒、伪狂犬病毒、口蹄疫病毒和乙型脑炎病毒感染。 2.1.3 免疫方法 按批准的免疫程序进行。 2.1.4 采血及分离血浆 加强免疫后,E玫瑰花环形成抑制试验效价达1:1000时即可采血。分离的血浆置-20℃以下保存。保存期应不超过2年。 2.2 原液 2.2.1 混合血浆的E玫瑰花环形成抑制试验效价应不低于1:1000。淋巴细胞毒试验效价应不低于1:500。 2.2.2 混合血浆经56℃水浴30分钟灭能、硫酸铵盐析、杂抗体吸收和离子交换色谱分离纯化免疫球蛋白。 杂抗体吸收用的人红细胞、人胎盘组织及人血浆的供给者应符合“血液制品原料血浆规程”规定的供血浆者标准。 2.2.3 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3 半成品 2.3.1 配制 加入适量甘氨酸作稳定剂。按成品规格以灭菌注射用水稀释至所需蛋白质浓度,并适当调整pH值和氯化钠浓度。 2.3.2 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4 成品 2.4.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2.4.2 分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规定。 2.4.3 规格 每瓶含蛋白质250mg。 2.4.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2.5 病毒去除和灭活 生产过程中应采用经批准的方法去除和灭活病毒。如用灭活剂(如有机溶剂、去污剂)灭活病毒,则应规定对人安全的灭活剂残留量限值。 3 检定 3.1 原液检定 3.1.1 蛋白质含量 可采用双缩脲法(附录ⅥB第三法)测定,应不低于55g/L。 3.1.2 纯度 应不低于蛋白质总量的90.0%(附录ⅣA)。 3.1.3 人红细胞抗体 应不高于1:64(附录ⅨQ)。 3.1.4 人血小板抗体 应不高于1:4(附录ⅨR)。 3.1.5 人血浆蛋白抗体 依法检查(附录ⅧC),用生理氯化钠溶液将供试品及阳性对照做2倍系列稀释,即从原倍至l:16,中央孔加原倍的正常人血浆,周边孔加不同稀释度的供试品及阳性对照,供试品应与人血浆无沉淀线。 3.1.6 效价测定 3.1.6.1 E玫瑰花环形成抑制试验 应不低于1:4000(附录Ⅹ Q)。 3.1.6.2 淋巴细胞毒试验 应不低于1:1000(附录Ⅹ R)。 以上检定项目亦可在半成品进行。 3.2 半成品检定 3.2.1 蛋白质含量 应为35~55g/L(附录ⅥB第一法)。 3.2.2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2.3 热原检查 用生理氯化钠溶液将半成品按1:4稀释后,依法检查(附录ⅫD),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1kg注射3ml,应符合规定。 3.3 成品检定 3.3.1 鉴别试验 3.3.1.1 免疫双扩散法 依法测定(附录Ⅷc),仅与抗猪血清产生沉淀线,与抗马血清、抗牛血清不产生沉淀线。 3.3.1.2 免疫电泳法 依法测定(附录ⅧD),主要沉淀线应为猪IgG。 3.3.2 物理检查 3.3.2.1 外观 应为淡橙黄色澄明液体,可带乳光。 3.3.2.2 可见异物 依法检查(附录Ⅴ B),除有可摇散的沉淀外,其余应符合规定。 3.3.2.3 装量 按附录Ⅰ A中装量项进行检查,应不低于标示量。 3.3.3 化学检定 3.3.3.1 pH值 应为6.4~7.4(附录Ⅴ A)。 3.3.3.2 蛋白质总量 根据每lml蛋白质含量(g/ml)(附录ⅥB第一法)及标示装量计算每瓶蛋白质总量,应为175~275mg。 3.3.3.3 纯度 应不低于蛋白质总量的90.0%(附录ⅣA)。 3.3.3.4 分子大小分布 IgG单体与二聚体含量之和应不低于90.0%,多聚体含量应不高于5.0%(附录ⅥR)。 3.3.3.5 硫酸铵含量 应不高于0.5g/L(附录ⅦC)。 3.3.3.6 氯化钠含量 应为7~9g/L(附录ⅦG)。 3.3.4 效价测定 3.3.4.1 E玫瑰花环形成抑制试验 应不低于1:4000(附录Ⅹ Q)。 3.3.4.2 淋巴细胞毒试验 应不低于1:1000(附录Ⅹ R)。 3.3.5 人红细胞抗体 应不高于1:64(附录ⅨQ)。 3.3.6 人血小板抗体 应不高于1:4(附录ⅨR)。 3.3.7 人血浆蛋白抗体 按3.1.5项进行。 3.3.8 外源病毒污染检查 用动物病毒敏感的细胞(如BHK21)连续传3代,结果应为阴性。 3.3.9 HBsAg 按试剂盒说明书测定,应为阴性。 3.3.10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3.11 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F),应符合规定。 3.3.12 热原检查 用生理氯化钠溶液将供试品按1:4稀释后,依法检查(附录ⅫD),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lkg注射3ml,应符合规定。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自分装之日起,按批准的有效期执行。 5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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