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血白蛋白》
出处: 药典2005版 第三部
拼音名:Renxue Baidanbai 更多:https://www.bmcx.com/
英文名:Human Albumin 书页号:2005年版三部-163 本品系由健康人血浆,经低温乙醇蛋白分离法或经批准的其他分离法提纯,并经60℃ 10小时加温灭活病毒后制成。含适宜稳定剂,不含防腐剂和抗生素。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原料血浆 2.1.1 血浆的采集和质量应符合“血液制品原料血浆规程”的规定。 2.1.2 低温冰冻的血浆保存期应不超过2年。 2.1.3 组分Ⅳ沉淀为原料时,应符合本品种附录“组分Ⅳ沉淀原料质量标准”。 2.1.4 组分Ⅳ沉淀应冻存于一30℃以下,运输温度不得超过一15℃。低温冰冻保存期不得超过1年。 2.1.5 组分V沉淀应冻存于一30℃以下,并规定其有效期。 2.2 原液 2.2.1 采用低温乙醇蛋白分离法或经批准的其他分离法制备。生产过程中不得加入防腐剂或抗生素。组分Ⅳ沉淀为原料时也可用低温乙醇结合柱色谱法。 2.2.2 经纯化、超滤、除菌过滤后即为白蛋白原液。 2.2.3 原液检定 按3.1 项进行。 2.3 半成品 2.3.1 配制 制品中应加适量的稳定剂,按每1g蛋白质加入0.16mmol辛酸钠或0.08mmol辛酸钠和0.08mmol乙酰色氨酸钠。按成品规格以注射用水稀释蛋白质浓度,并适当调整pH值及钠离子浓度。 2.3.2 病毒灭活 每批制品必须在60℃±0.5℃水浴中连续加温至少10小时,以灭活可能残留的污染病毒。该灭活步骤可在除菌过滤前或除菌过滤分装后24小时内进行。 2.3.3 半成品检定 按3.2 项进行。 2.4 成品 2.4.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2.4.2 分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规定。 2.4.3 培育 分装后,应置20~25℃至少4周或30~32℃至少14天后,逐瓶检查外观,应符合3.3.2.1和3.3.2.2项规定。出现浑浊或烟雾状沉淀之瓶应进行无菌检查,不合格者不能再用于生产。 2.4.4 规格 每瓶含蛋白质2g、5g、10g、12.5g。蛋白质浓度可为5%、10%、20%、25%。 2.4.5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3 检定 3.1 原液检定 3.1.1 蛋白质含量 可采用双缩脲法(附录Ⅵ B第三法)测定,应大于成品规格。 3.1.2 纯度 应不低于蛋白质总量的96.O%(附录Ⅳ A)。 3.1.3 pH值 用生理氯化钠溶液将供试品蛋白质含量稀释成10g/L,pH值应为6.4~7.4(附录V A)。 3.1.4 残余乙醇含量 可采用康卫扩散皿法(附录Ⅵ D)测定,应不高于0.025%。 以上检定项目亦可在半成品中进行。 3.2 半成品检定 3.2.1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A),应符合规定。如半成品立即分装,可在除菌过滤后留样做无菌检查。 3.2.2 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D),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lkg注射0.6g蛋白质,应符合规定;或采用“细菌内毒素检查法”(附录Ⅻ E凝胶限量试验),蛋白质浓度分别为5%、10%、20%、25%时,其细菌内毒素限值(L)应分别小于0.5EU/ml、0.83EU/ml、1.67EU.ml、2.08EU/ml。 3.3 成品检定 3.3.1 鉴别试验 3.3.1.1 免疫双扩散法 依法测定(附录Ⅷ C),仅与抗人的血清产生沉淀线,与抗马、抗牛、抗猪、抗羊血清不产生沉淀线。 3.3.1.2 免疫电泳法 依法测定(附录Ⅷ D),与正常人血清比较,主要沉淀线应为白蛋白。 3.3.2 物理检查 3.3.2.1 外观 应为略黏稠、黄色或绿色至棕色澄明液体,不应出现浑浊。 3.3.2.2 可见异物 依法检查(附录V B),应符合规定。 3.3.2.3 装量 按附录I A中装量项进行检查,应不低于标示量。 3.3.2.4 热稳定性试验 取供试品置57℃±0.5℃水浴中保温50小时后,用可见异物检查装置,与同批未保温的供试品比较,除颜色有轻微变化外,应无肉眼可见的其他变化。 3.3.3 化学检定 3.3.3.1 pH值 用生理氯化钠溶液将供试品蛋白质含量稀释成10g/L,pH值应为6.4~7.4(附录V A)。 3.3.3.2 蛋白质含量 应不低于标示量的95.0%(附录Ⅵ B第一法)。 3.3.3.3 纯度 应不低于蛋白质总量的96.0%(附录ⅣA)。 3.3.3.4 钠离子含量 应不高于160mmol/L(附录ⅦJ)。 3.3.3.5 钾离子含量 应不高于2mmol/L(附录ⅦI)。 3.3.3.6 吸光度 用生理氯化钠溶液将供试品蛋白质含量稀释至10g/L,按紫外一可见分光光度法(附录ⅡA),在波长403nm处测定吸光度,应不大于0.15。 3.3.3.7 多聚体含量 应不高于5.0%(附录ⅥQ)。 3.3.3.8 辛酸钠含量 每1g蛋白质中应为0.140~0.180mmol。如与乙酰色氨酸混合用,则每1g蛋白质中应为0.064~0.096mmol(附录ⅥK)。 3.3.3.9 铝残留量 应不高于200μg/L(附录ⅦK)。 3.3.4 激肽释放酶原激活剂含量 以组分Ⅳ沉淀生产的人血白蛋白应进行此项检定。应不高于35IU/ml(附录ⅨF)。 3.3.5 HBsAg 按试剂盒说明书测定,应为阴性。 3.3.6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3.7 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F),应符合规定。 3.3.8 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D),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lkg注射0.6g蛋白质,应符合规定。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或室温避光保存和运输。自分装之日起,按批准的有效期执行。标签只能规定一种保存温度及效期。 5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6 附录 组分Ⅳ沉淀原料质量标准。附录 组分Ⅳ沉淀原料质量标准 1 组分Ⅳ沉淀原料为采用低温乙醇蛋白分离法的血浆组分。所用血浆原料应符合“血液制品原料血浆规程”规定。 2 组分Ⅳ沉淀应尽可能保持无菌和低温冰冻保存,保存温度不得超过一30℃,保存期不超过1年。 3 组分Ⅳ沉淀的检定 准确称取组分Ⅳ沉淀10g,用生理氯化钠溶液稀释至100ml,在1~3℃搅拌充分溶解后离心或过滤,取上清液进行以下项目检测。 3.1 鉴别试验 3.1.1 免疫双扩散法 依法测定(附录ⅧC),仅与抗人的血清产生沉淀线,与抗马、抗牛、抗猪、抗羊血清不产生沉淀线。 3.1.2 免疫电泳法 依法测定(附录ⅧD),与正常人血清比较,主要沉淀线应为白蛋白。 3.2 蛋白质含量 可采用双缩脲法(附录ⅥB第三法)测定,应不低于2.5%。 3.3 白蛋白纯度 应不低于蛋白质总量的20%(附录ⅣA)。 3.4 HBsAg 按试剂盒说明书测定,应为阴性。 3.5 HIV-1/HIV-2抗体 按试剂盒说明书测定,应为阴性。 3.6 HCV抗体 按试剂盒说明书测定,应为阴性。 3.7 细菌计数 取供试品3份,每1份取lml上清液,加9ml营养肉汤琼脂培养基,置32~35℃培养72小时。平均每lml上清液菌落数应不高于50CFU。
英文名:Human Albumin 书页号:2005年版三部-163 本品系由健康人血浆,经低温乙醇蛋白分离法或经批准的其他分离法提纯,并经60℃ 10小时加温灭活病毒后制成。含适宜稳定剂,不含防腐剂和抗生素。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原料血浆 2.1.1 血浆的采集和质量应符合“血液制品原料血浆规程”的规定。 2.1.2 低温冰冻的血浆保存期应不超过2年。 2.1.3 组分Ⅳ沉淀为原料时,应符合本品种附录“组分Ⅳ沉淀原料质量标准”。 2.1.4 组分Ⅳ沉淀应冻存于一30℃以下,运输温度不得超过一15℃。低温冰冻保存期不得超过1年。 2.1.5 组分V沉淀应冻存于一30℃以下,并规定其有效期。 2.2 原液 2.2.1 采用低温乙醇蛋白分离法或经批准的其他分离法制备。生产过程中不得加入防腐剂或抗生素。组分Ⅳ沉淀为原料时也可用低温乙醇结合柱色谱法。 2.2.2 经纯化、超滤、除菌过滤后即为白蛋白原液。 2.2.3 原液检定 按3.1 项进行。 2.3 半成品 2.3.1 配制 制品中应加适量的稳定剂,按每1g蛋白质加入0.16mmol辛酸钠或0.08mmol辛酸钠和0.08mmol乙酰色氨酸钠。按成品规格以注射用水稀释蛋白质浓度,并适当调整pH值及钠离子浓度。 2.3.2 病毒灭活 每批制品必须在60℃±0.5℃水浴中连续加温至少10小时,以灭活可能残留的污染病毒。该灭活步骤可在除菌过滤前或除菌过滤分装后24小时内进行。 2.3.3 半成品检定 按3.2 项进行。 2.4 成品 2.4.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2.4.2 分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规定。 2.4.3 培育 分装后,应置20~25℃至少4周或30~32℃至少14天后,逐瓶检查外观,应符合3.3.2.1和3.3.2.2项规定。出现浑浊或烟雾状沉淀之瓶应进行无菌检查,不合格者不能再用于生产。 2.4.4 规格 每瓶含蛋白质2g、5g、10g、12.5g。蛋白质浓度可为5%、10%、20%、25%。 2.4.5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3 检定 3.1 原液检定 3.1.1 蛋白质含量 可采用双缩脲法(附录Ⅵ B第三法)测定,应大于成品规格。 3.1.2 纯度 应不低于蛋白质总量的96.O%(附录Ⅳ A)。 3.1.3 pH值 用生理氯化钠溶液将供试品蛋白质含量稀释成10g/L,pH值应为6.4~7.4(附录V A)。 3.1.4 残余乙醇含量 可采用康卫扩散皿法(附录Ⅵ D)测定,应不高于0.025%。 以上检定项目亦可在半成品中进行。 3.2 半成品检定 3.2.1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A),应符合规定。如半成品立即分装,可在除菌过滤后留样做无菌检查。 3.2.2 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D),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lkg注射0.6g蛋白质,应符合规定;或采用“细菌内毒素检查法”(附录Ⅻ E凝胶限量试验),蛋白质浓度分别为5%、10%、20%、25%时,其细菌内毒素限值(L)应分别小于0.5EU/ml、0.83EU/ml、1.67EU.ml、2.08EU/ml。 3.3 成品检定 3.3.1 鉴别试验 3.3.1.1 免疫双扩散法 依法测定(附录Ⅷ C),仅与抗人的血清产生沉淀线,与抗马、抗牛、抗猪、抗羊血清不产生沉淀线。 3.3.1.2 免疫电泳法 依法测定(附录Ⅷ D),与正常人血清比较,主要沉淀线应为白蛋白。 3.3.2 物理检查 3.3.2.1 外观 应为略黏稠、黄色或绿色至棕色澄明液体,不应出现浑浊。 3.3.2.2 可见异物 依法检查(附录V B),应符合规定。 3.3.2.3 装量 按附录I A中装量项进行检查,应不低于标示量。 3.3.2.4 热稳定性试验 取供试品置57℃±0.5℃水浴中保温50小时后,用可见异物检查装置,与同批未保温的供试品比较,除颜色有轻微变化外,应无肉眼可见的其他变化。 3.3.3 化学检定 3.3.3.1 pH值 用生理氯化钠溶液将供试品蛋白质含量稀释成10g/L,pH值应为6.4~7.4(附录V A)。 3.3.3.2 蛋白质含量 应不低于标示量的95.0%(附录Ⅵ B第一法)。 3.3.3.3 纯度 应不低于蛋白质总量的96.0%(附录ⅣA)。 3.3.3.4 钠离子含量 应不高于160mmol/L(附录ⅦJ)。 3.3.3.5 钾离子含量 应不高于2mmol/L(附录ⅦI)。 3.3.3.6 吸光度 用生理氯化钠溶液将供试品蛋白质含量稀释至10g/L,按紫外一可见分光光度法(附录ⅡA),在波长403nm处测定吸光度,应不大于0.15。 3.3.3.7 多聚体含量 应不高于5.0%(附录ⅥQ)。 3.3.3.8 辛酸钠含量 每1g蛋白质中应为0.140~0.180mmol。如与乙酰色氨酸混合用,则每1g蛋白质中应为0.064~0.096mmol(附录ⅥK)。 3.3.3.9 铝残留量 应不高于200μg/L(附录ⅦK)。 3.3.4 激肽释放酶原激活剂含量 以组分Ⅳ沉淀生产的人血白蛋白应进行此项检定。应不高于35IU/ml(附录ⅨF)。 3.3.5 HBsAg 按试剂盒说明书测定,应为阴性。 3.3.6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3.7 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F),应符合规定。 3.3.8 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D),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lkg注射0.6g蛋白质,应符合规定。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或室温避光保存和运输。自分装之日起,按批准的有效期执行。标签只能规定一种保存温度及效期。 5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6 附录 组分Ⅳ沉淀原料质量标准。附录 组分Ⅳ沉淀原料质量标准 1 组分Ⅳ沉淀原料为采用低温乙醇蛋白分离法的血浆组分。所用血浆原料应符合“血液制品原料血浆规程”规定。 2 组分Ⅳ沉淀应尽可能保持无菌和低温冰冻保存,保存温度不得超过一30℃,保存期不超过1年。 3 组分Ⅳ沉淀的检定 准确称取组分Ⅳ沉淀10g,用生理氯化钠溶液稀释至100ml,在1~3℃搅拌充分溶解后离心或过滤,取上清液进行以下项目检测。 3.1 鉴别试验 3.1.1 免疫双扩散法 依法测定(附录ⅧC),仅与抗人的血清产生沉淀线,与抗马、抗牛、抗猪、抗羊血清不产生沉淀线。 3.1.2 免疫电泳法 依法测定(附录ⅧD),与正常人血清比较,主要沉淀线应为白蛋白。 3.2 蛋白质含量 可采用双缩脲法(附录ⅥB第三法)测定,应不低于2.5%。 3.3 白蛋白纯度 应不低于蛋白质总量的20%(附录ⅣA)。 3.4 HBsAg 按试剂盒说明书测定,应为阴性。 3.5 HIV-1/HIV-2抗体 按试剂盒说明书测定,应为阴性。 3.6 HCV抗体 按试剂盒说明书测定,应为阴性。 3.7 细菌计数 取供试品3份,每1份取lml上清液,加9ml营养肉汤琼脂培养基,置32~35℃培养72小时。平均每lml上清液菌落数应不高于50CF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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